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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珠海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珠海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以下
简称为本会) 英文名称为:Zhuhai,Researching Associa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ZRAS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在珠海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从事和关心珠海可持续发展工作的专家、教授、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实际工作及深入研究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主动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谋划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发展理念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团结、组织全市从事和关心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各界人士,深入开展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为繁荣“绿色共享”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事业,推动珠海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员组织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监督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8号7楼(原市民政局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珠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方针,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基本理论、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研究。
  (二)对珠海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为市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客观依据;
  (三)举办各种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以及相关学术交流、咨询活动和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四)介绍国内外可持续发展科技动态,选择需要解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现代生活方式以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知识,增进市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参与意识。
  (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和实际工作者的合作,推进中外学术合作交流,增进交往。
  (六)接受和委托及承担可持续发展技术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科技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
   (八)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刊物、书籍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有关人员,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从事可持续发展有关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学人员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队伍,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群众团体,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报会员登记表;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等。
第十条 会员的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七)优先获得本会承接的研究项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科普、年会、咨询服务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协助开展有关学术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向本会推荐相关学术人才。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长3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学术界及各高等院校:个人会员每届交纳会费200元,单位会员每届交纳会费500元;理事个人每届交纳会费500元,理事单位每届交纳会费1000元,副理事长个人每届交纳会费1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届交纳会费2000元,常务副理事长个人每届交纳会费2000元;理事长每届交纳会费3000元。
(三)监事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监事长每届缴纳会费10000元,监事每届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如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失去相应会员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并具罢免其职权;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更正或者撤销理事会不合理的决策;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其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组织、领导监督科研项目的选题、调研和撰写工作;
  (十二)决定本会名誉职务、顾问人选的聘请。
  (十三)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与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的职权范围: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指导本会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工作。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第三十二条  在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情况下,本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做好党的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在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情况下,本单位可通过安排党建工作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活动与本单位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单位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单位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会费的使用公开、透明,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二)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在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完全灭失主体资格。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协会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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